自贡网(记者 袁伟 黄浩)11日和12日上午,贡井区长土镇大坝村村民栽种在“退耕还林”区域里的100多亩即将成熟的油菜,被砍了个精光。“政府有规定,不准在‘退耕还林’地里种植农作物,没办法,只有砍。”对此,部分村民表示不理解,“去年(在“退耕还林”区域里)种了(农作物)都没砍,为何今年又要砍呢?”面对村民的质疑,长土镇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年年都在宣传制止村民不准在“退耕还林”区域里种植农作物,可一些村民仍侥幸栽种,这次必须“斗硬”。
村民估算:砍伐面积百余亩损失上万元
12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长土镇大坝村,漫山遍野都是金黄色的油菜花。在一户村民家门口,几名村民围坐在一起,腿边放着一箩筐新鲜的油菜,一边摘着油菜一边议论:“嫩点的摘来中午吃,老的送给别人喂牛。”一村民告诉记者,现在的油菜,吃起来是苦的,但丢了太可惜。
10日晚,全村村民都接到了村、组的通知——“退耕还林”区域内栽种的农作物统统砍掉。“油菜再有一个多月就可以收获了,砍掉了太可惜了。”村民们说,“没办法,只有砍。”
记者在沿途看到,除了大片生长得茂盛的油菜外,在一些栽种有树木的林地下,横七竖八地遍布着大量被砍下的油菜。“我父亲86岁,干了大半年,把油菜全砍了,还是有些想不通。”一位姓黄的村民告诉记者说,“政府的工作我们肯定要支持,但全砍掉太可惜了。”
据当地村民估算:“除去人工,栽种1亩油菜的成本在70元左右,油菜成熟须8个月左右,卖掉菜籽后的收入约是每亩400元。因此,整个村被砍掉的100多亩油菜损失约四五万元。”
村民想法:知道不能种农作物但不会有影响
10日晚,长土镇大坝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要求12日上午之前,砍掉在“退耕还林”区域内栽种的农作物。村民明正英说,村里的领导还强调,村民自己动手砍,不然,就请工人来“协助”。
“要求我们在11日和12日上午砍掉农作物。”村民钟绍馨说,眼看着就要成熟的油菜,砍了,确实太可惜。
据了解,该村的“退耕还林”是从2003年开始的,总共面积510多亩。“6年之后,树木已基本成林,我们才逐渐在林下栽种一些油菜或豆类等农作物。”“我们晓得‘退耕还林’区域内不能种植农作物,但我们都是等树子长大了才栽农作物的。”村民说,“之前没有那么严格,所以这几年我们都(在‘退耕还林’区域内)种了油菜,没想到今年变得严格起来了。”
村民承认,在开始“退耕还林”时拿到了相关证件,也领取了政府所发的相关费用,同时也了解了相关政策,但村民认为:“树子长大后,栽种农作物并不影响树木的生长啊,所以栽了。”
镇政府:宣传补贴都到位 但仍有人种农作物
长土镇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吴信初说,“退耕还林”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改善生态环境。
2003年起,长土镇开始执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全镇约有1500亩退耕还林地,“我们通过大队、村组广泛宣传、发动,与每名退耕还林农户签订了责任书和合同,并颁发了《林权证》。”吴信初说,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镇里按每亩230元/年(包含20元医教费)给予退耕还林农户政策补贴,是全部发放到位了的。
“既然领了退耕还林补贴,农户们就该与政府一道,依法维护‘退耕还林’区域里的水土保持、林木养护等职责。然而,不少农户为了个人利益,想‘鱼和熊掌兼得’,偷偷在‘退耕还林’地里种植油菜等农作物,屡禁不止。”吴信初解释说,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林粮间作”,“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林木所需的土壤、养分、水分等条件。”
对于大坝村部分村民的不理解,长土镇副镇长林正龙并不认同:“我们年年都在宣传‘退耕还林’政策,年年制止违法的,可一些村民就是不自觉,总想见缝插针地在林区内种点油菜等农作物,我们拿着也头疼!”林正龙表示,政府一直都在努力做好“退耕还林”的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宣传和制止林粮间作行为。
“一些村民在‘退耕还林’区域内种植油菜等农作物茁壮成长,这与禁止林粮间作的规定是相悖的。”林正龙说,镇上已对这些村民发了限改通知,要求他们必须自行铲除这些违法种植的油菜等农作物,如到时不整改,政府将组织人员强制铲除,其人工费用由村民承担,且还要收回已领的“退耕还林”款项。另外,政府还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保护“退耕还林”土地的意识。
相关政策: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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