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袁伟)日前,王女士来到自流井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女儿小天(化名)未满16岁,在东方广场一服装店打工3个月,店方拒付第三月的报酬。随后,女儿出走,家人前往外地寻找。
2010年11月,15岁的小天来到东方广场某服装店,干起了导购员的工作。“她(小天)的户口簿上注明,出生年月为1995年3月,属未成年人。”自流井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该店涉嫌违法使用童工,并立即展开了调查。
昨日上午,一男子走进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自称是服装店店长。“老板在外地,很忙,没有时间过来。”该男子解释,用工时,他们并不知道小天是童工,“她在应聘简历上写的是1993年3月(出生),并且交出的户口簿复印件很模糊。”店方也是在接到监察大队电话后,才得知此事。
对于王女士投诉拖欠工资一事,该男子表示,店方均系在月底结算工资,小天离职时,还不到规定的工资结算时间。
自流井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曾平介绍,该服装店涉嫌违法使用童工,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大队已对该店下发《劳动监察执法告知书》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
“用人单位用工时,有义务核实应聘人员的真实情况,包括年龄。”曾平表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的确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问题,将承担法律责任。曾平介绍,依照《劳动法》,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当发现有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未成年人本人或者他人均可直接向地方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自流井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8208527。
相关链接:使用童工每人每月罚款5000元
据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任何用人单位都被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规定》指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1倍,并吊销营业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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