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议
2010年10月28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巩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效并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改善城乡环境,不断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特作如下决议:
一、 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要求
全市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自贡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持之以恒地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注重城镇风貌及标志性建筑塑造,提升整体形象;注重整体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美感;注重盐龙灯等历史传承,提升城镇文化品位。着力提高村庄布局、村落规划和民居设计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完善城乡环卫和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坚决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城乡环境卫生保洁,逐步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以及公路、河道、桥梁、铁路周边、公厕等卫生死角。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居民的生活环境。推进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加强城乡容貌、户外广告牌匾、市场摊区(点)、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管理,建立完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城乡交通安全规划,落实畅通措施,加强交通管理,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设施,规范车辆停放,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运行。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逐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建设和管理,发挥良好的治污作用。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做好沱江、釜溪河、旭水河、威远河、越溪河(自贡段)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工业、农业、城镇生活污染源的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城乡大气环境、扬尘和噪声污染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空气质量,净化生活环境。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大力推进生活污水、畜禽粪便、垃圾废物、农药化肥污染整治和农村公厕改造等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和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循环农业。加快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大投入,逐步形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多元投融资格局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公益性事业,必须加大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要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主体、多渠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投融资格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城乡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管、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依法加强对排污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征收和监管,专款专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城乡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等优惠政策。
依法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投入。有步骤地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扩大城乡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引进、鼓励外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每年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调研或视察,听取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汇报,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对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质询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罢免或撤职。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通过调研、视察等活动,宣传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带动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参与意识和公众意识。
进一步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的建管标准体系,细化要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按照上位规划的要求,抓紧制定、修订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专业规划。在进行规划时,要着重城乡风貌塑造,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把相关的目标及任务分解到下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指导。完善考核机制,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要进行表彰。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和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抓好管理、技术队伍建设,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区县要明确各级负责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在乡镇要落实机构人员,切实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问题。
四、全民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继续深入开展行之有效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村社、进景区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并定期公布城乡环境治理的重点问题和进展情况,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环保志愿者以及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效果,使我市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编辑:舒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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